聊城市购物卡消费卡充值卡管理
访问量:1092 发布日期:2023/3/1 9:53:24 发布人:admin
空白行
近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模式,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体育健身等方方面面,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的同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维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预付消费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聊城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重点问题,探索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这在全国设区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条例》着力解决预付消费领域存在的虚假承诺、不守诚信、携款“跑路”等突出问题,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的实施,也将为“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积累“聊城经验”。
《条例》共二十一条,着力构建“市场准入、发行公示、资金存管、信息归集、风险警示、协同监管”的制度体系。规范准入,明确负面清单。《条例》将聊城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预付卡发行经营者,均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了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办理续卡的情形。除此之外的经营者,均可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以保护发卡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明晰权益,公示预付卡使用规则。《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兑付标准、兑付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款渠道、退款规则等内容,明晰消费者享有的权益,避免出现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并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依据。降低风险,推行预收资金存管。《条例》在遵守地方性法规依法不得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前提下,规定“鼓励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者自愿将其预收资金纳入存管管理”,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同时,为了鼓励其他经营者自愿接受资金存管,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全市统一的预收资金存管标识,供发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展示。搭建平台,归集经营者发卡信息。《条例》明确聊城市将搭建起多功能的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按照公开透明、鼓励消费、社会共治的原则,归集发卡信息,实施风险警示,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便利信息服务,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风险警示,主管部门“亮牌吹哨”。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发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缺乏了解。为此,《条例》规定以协同服务平台为载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风险情形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风险警示信息在协同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从而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到相关经营信息,以便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督促经营者及时消除风险情形。协同共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条例》着力构建防范风险、社会共治的预付卡管理格局,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业发行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以正向激励诚信守法经营,预防和惩戒失信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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