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人员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访问量:1541 发布日期:2021/11/25 10:58:0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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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人社部获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日前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接受采访时谈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具体措施,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营造守法诚信劳动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哪些后果?《办法》指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此外,《办法》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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