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平安卡:全面推行实名制实施意见
访问量:1728 发布日期:2020/8/21 20:26:39 发布人:admin
空白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着眼从根本上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形成和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中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推动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工程总承包企业,下同)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月结月清。2018年底前,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均基本实现全覆盖,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实行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工资专户制度和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基础,全市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确保本项目每名农民工均签订劳动合同。
(三)推广使用“泉城平安卡”,用于动态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计量、工资支付、技能培训、从业经历、劳动合同及奖惩情况等。
自2018年6月1日起,本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到市城乡建设委清欠机构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农民工进场3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要求通过网络上传实名制信息,并为每名农民工申办“泉城平安卡”。“泉城平安卡”由农民工本人管理和使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办。
章丘区、高新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所辖建筑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并为农民工申办“泉城平安卡”。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职人员,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实时上传实名制信息。分包单位、劳务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下同)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劳务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配备“泉城平安卡”读卡器和视频监控设备,对农民工实施信息化考勤管理。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本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自主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指定的分理机构设立工资专户,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备案。工资专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工资专户或挪作他用。
(二)设立工资专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出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开据的该项目已设立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证明。
(三)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户。
(四)当建设单位未向工资专户拨付当月人工费超过15天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五)每家监管银行只能指定一个分理机构承办工资专户业务(可在章丘区、高新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单独指定一个分理机构承办工资专户业务)。监管银行应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据的项目已完工和无拖欠工资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七)已开工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工资专户,并参照新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
四、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本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签订《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委托银行通过工资专户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监管银行为本项目施工的自有工人办理个人工资卡,负责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为其召用的农民工在监管银行办理个人工资卡,并确保工资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分包单位、劳务企业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监管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报的工资支付表,按月将工资专户资金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中。
(四)监管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超过5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企业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欠薪投诉渠道等。
(六)监理企业应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七)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推广应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
(一)市城乡建设委联合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监控等功能,在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同步推广使用。
(二)自2018年6月1日起,本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到市城乡建设委清欠机构注册“综合服务平台”账号,并领取使用登记手册。
章丘区、高新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所辖建筑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注册“综合服务平台”账号,并领取使用登记手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指定专人使用和维护“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将建筑工程项目用工信息、月度工资发放、施工进度情况等数据录入系统。
(四)监管银行负责将工资专户中建设单位划拨人工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资金发生流转当日录入“综合服务平台”。当建设单位未拨付当月人工费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综合服务平台”将发出预警,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随即启动清欠核查程序。
六、奖惩措施
(一)对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人工费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视情对其采取提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信用等级、暂停商品房网签、暂停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等惩戒措施。
(二)对“综合服务平台”实名制数据录入不及时或存在数据造假行为、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维权信息以及未严格落实工资专户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对其采取提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将其列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对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未按时审核人工费以及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理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将其列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四)市城乡建设委每季度通报表扬一批应用“综合服务平台”、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信用评价加分、返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创先活动、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减少相关行政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推进落实,督导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把其作为加快推动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改革建筑用工模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的重要途径,健全机构、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有力、有序、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工作;章丘区、高新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推进落实工作。要严格落实“协同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推进缓慢、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执行不力,涉及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工资专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永久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报人民银行予以处罚。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要主动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各项举措,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坚决抵制和摒弃建筑领域以往每月发放生活费,按施工节点、重要节日发放工资的惯有方式,大力营造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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