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行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范预付费卡
访问量:2246 发布日期:2017/6/27 17:40:3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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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工商局消保分局解读了下月起实施的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有15天反悔期。在反悔期内要求退卡,经营者须无条件退还!一旦被认定违反规定,处罚措施绝不手软。按条例规定:如果定性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对于卷款逃逸的经营者,将通过信用管理的方式,设置预付卡逃逸黑名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逃逸者,解决找不到人的问题。
苏州市消保委近年来受理投诉表明,因退卡遭拒,是引发这类投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记名卡限额5000元,不得设定有效期新条例还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根据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未履行退款义务的,最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将一定程度上防范经营者借卡集资等行为,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为消费者减少损失,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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