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行
山西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IC卡刷卡浇地
访问量:2499 发布日期:2016/11/16 15:39:5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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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省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1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清徐等14个县要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未来,我省将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水权证。用水户按照分配到的水权,先持
IC卡购水,后
刷卡浇地。分配给各户的水量节约归己、累积使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转让。用户转让的节水量,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予以回购。与此同时,逐步推行分档水价。今后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农业水价;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
到2020年14个县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今年,我省会选择稷山、洪洞2个试点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17年,有条件的市选择当地灌区工程自身条件较好、县乡村基础牢与积极性较高、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省农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2020年,完成清徐县、阳泉市郊区、长子县、高平市、应县、山阴县、原平市、代县、汾阳市、洪洞县、曲沃县、河津市、稷山县、闻喜县等14个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到2025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建立起具有山西特色的促进农业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全面实行水价公示制度,对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收取水资源费,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今后新建、改扩建工程都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
今后,各类型工程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设。省政府明确规定,对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和水质情况,推进地下水取用水户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和在线监测。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同时,我省还将建立区域水资源总量刚性约束指标,科学合理分配农村水权。省水利厅等部门将牵头综合计算农户的水权数量,把用水指标细化到户、到亩。水权确定后,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水权证,明确当年实际用水量。用水户按照分配到的水权,先持
IC卡购水,后
刷卡浇地。分配给各户的水量节约归己、累积使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转让。用户转让的节水量,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未来,我省将分级管理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管理辖区内跨县和市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县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今后,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价格管理权限自行确定。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省发改委将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分档水价。今后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在定额范围内执行农业水价;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
农业用水将精准补贴节水也有奖励
今后,我省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用水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将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定额,对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收取水资源费。今后,对处于地下水非超采区且地表水工程未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2元/立方米,地表水工程供水已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4元/立方米;对处于地下水超采区且地表水工程未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地表水工程供水已到达供水区域内的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0.06元/立方米。未来,我省还将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省、市、县财政三级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年度实际灌溉结果确定。对农业灌溉节水进行奖励,鼓励农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以量计征、节约用水。未来将根据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予以奖励。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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